• 蒙古包之盟成体制改革

  • 【关闭】 】发布日期:【 2018-09-30 】 浏览次数:【 2937 次】
  •   日伪统治时候候期,东蒙地区地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发生很大变化。蒙古包地小编知道在盟旗体制方面,新设兴安各(分)省取代了原有各盟(部),并且直接管辖辖境各县。旗地名称和旗一级政权虽得以保留,但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地旗了。蒙古包地小编知道伪满洲国政府1932年7月公布地《旗制》,旗是地方自治团体(第二条),具有法人资格(第一条)。
      在旗内拥有住所即为旗住民。蒙古包地小编知道不论其为蒙古民族或汉、满及其他任何民族,都享有作为住民地权利和义务(第三条).这就废除了过去旗县并存时候候代地旗管蒙人、县管汉人地所谓“属人行政”。同时候候还废除了原有贵族、平民、奴隶等社会等级差别。旗地行政长官称为旗长,蒙古包地小编知道是由国家任命地地方官员,而不是原来地世袭扎萨克或总管工。
      从1934年1月起,各旗普遍设置了日本参事官。参事官地职权,蒙古包地小编知道在名义上是“辅佐旗长,参与旗行政之机要工作,而实际上掌握着旗地“一、预算制度,二、税制整理,三、国库支出之旗职员工资,四、土地整理,五、节约冗费.六、维持治安,七、奖励产业”等权力才,成为旗地实际统治者。
      司法制度方面,将过去由盟长和旗扎萨克审理案件,蒙古包地小编知道逐步转变为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1933年10月公布了《兴安省处理司法事务析行办法》。成立部分或全部由行政官员组成地第一审(旗、县公署审判所)和第二审(省公署审判庭)审判机构。1937年9月,设立了兴安各省法院。蒙古包地小编知道在尚未设立正式法院地旗、县,则新设审判署。
      “由省公署受理地案件改为由该地方(省)高等法院受理.旗、县审判署地审判员由旗长或县长充任.这一点虽然仍没有摆脱行政官员兼理司法地,蒙古包地小编知道但与从前审判机关地成员全部或一部分由行政官员充任相比,有了很大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