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牧社会的历史必然性

  • 【关闭】 】发布日期:【 2016-08-11 】 浏览次数:【 3221 次】
  •  

    游牧民族  在古代,我国北方蒙古高原是众多游牧民族活动的历史舞台。先后曾出现过匈奴、鲜卑、柔然、突厥、回鹊、黯戛斯、契丹、女真、党项等民族建立的诸汗朝。至于最终形成以蒙古民族为主体的游牧汗国,则是亚洲北部和中亚众多游牧民族自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13世纪初长期争夺这一游牧世界的最终结局。

     

      这种历史进程,无论对历史科学还是对思想史研究来说都有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这种历史进程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它与以农耕社会为基础的历史进程的一般规律是否一致?

     

      我认为:游牧社会与农耕社会一样,是人的劳动对自然界的对象性关系及其对象化活动的必然产物。游牧社会与农耕社会,是人类从最初狩猎活动脱胎而来的古代两大文明的社会存在方式。游牧社会,并不是惟蒙古族独有的社会存在形式,也不只是蒙古高原上独有的社会存在形式,而是世界史上许多民族共有的社会存在形式。它不仅存在于北半球北极圈以南的广阔地域,而且也存在于南半球南极圈以北的广阔地域;乃至北半球上亚洲、东欧、西欧和北美的很多先进国家和民族的先民,都曾经历过这种游牧社会。如,保加利亚、日尔曼、罗马尼亚等民族的祖先,更不必说中亚诸多民族了。因此,游牧社会是世界史上人类社会进程的必然的普遍形式之一。

     

      从人的劳动对自然界的对象性关系及其对象化活动—这一历史根本问题来看:首先.所谓对自然界的对象性关系,是说人类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人的生命和肉体以及全部生活,不仅存在于自然界,而且是自然的人化的存在物。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体,是自然的本源存在物。